排煙閥或排煙口的設置應符合哪些要求
1 排煙口應設在防煙分區所構成的儲煙倉內;
2 走道內排煙口應設置在其凈空高度的1/2以上,當設置在側墻時,其最近的邊際與吊頂的距離不應大于0.5m;
3 火災時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打開排煙區域的排煙閥或排煙口,應在現場設置手動打開設備;
4 排煙口的設置宜使煙流方向與人員分散方向相反,排煙口與附近安全出口相鄰邊際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.5m;
5 每個排煙口的排煙量不應大于最大答應排煙量,最大答應排煙量應按照本標準第5.2.12條的規則計算斷定。
6 排煙口的風速不宜大于10m/s。
當排煙閥或排煙口設在吊頂內,經過吊頂上部空間進行排煙時,應符合下列規則:
1 關閉式吊頂的吊平頂上設置的煙氣流進口的頸部煙氣速度不宜大于1.5m/s,且吊頂應采用不焚燒材料;
2 非關閉吊頂的吊頂開孔率不應小于吊頂凈面積的25%,且應均勻安置。
排煙系統與通風、空氣調節系統宜分隔設置。當合用時,應符合排煙系統的要求。